说到寻衅滋事,有很多朋友们并不太了解,其实寻衅滋事行为包括的相对较多,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或者是占用公私财物等都属于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会受到处罚,那么寻衅滋事了怎么定罪?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寻衅滋事了怎么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具有以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只要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三、寻衅滋事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院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关于寻衅滋事了怎么定罪的相关介绍,对寻衅滋事行为,建议大家还是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尤其是要注意控制自己的个人行为,避免自己做出违法的事情,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大家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
||||